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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翟格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翟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被执行人:翟格丽,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冯志欢与翟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格丽的银行存款97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