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王洪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39号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洪亮盗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