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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陕西瑞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森木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瑞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森木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7层1702室。法定代表人: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瑞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冯兰村。法定代表人:袁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铜川市森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耀州路。法定代表人:陈会,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陕西瑞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森木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裁定准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撤回对(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7)陕02执恢字2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中,2017年8月28日,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瑞丰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于光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召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