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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四清与陈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四清,陈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5677号原告:江四清,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陈微微,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江四清与被告陈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微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月利率2%。被告借款后未偿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四清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琴仙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婷婷?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