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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方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方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97号罪犯林方斌,男,1972年3月7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方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3510分;考核期自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积分3900分,获得6次表扬;本次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方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方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