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与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地址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嘉恒筑路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6117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恒晟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