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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树文、李炜轩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文,李炜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行初87号原告:李树文,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李炜轩,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咏雪,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聂新平,区长。委托代理人:周俊波,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桂文,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文、李炜轩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树文、李炜轩因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文、李炜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文、李炜轩撤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树文、李炜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克成审判员  杨宝强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益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