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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孔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78号之一���请执行人孔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教委家属院。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孔某申请执行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孔某向本院撤回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