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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东信劳务有限公司与韩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东信劳务有限公司,韩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5号原告贵州东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乌南路2号阳光都市商住楼C栋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9774926J。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代琴琴,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荣,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阳,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东信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信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东信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德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