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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晨、麻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晨,麻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815号申请人:付晨,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麻新,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付晨与被申请人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麻新112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麻新11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