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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红、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吕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红,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吕春华,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周红与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