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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松涛、杜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松涛,杜建国,杜青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558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被告:柴松涛,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杜建国,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杜青才,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松涛、杜建国、杜青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