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谢德祥,张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152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G04R0B。法定代表人:刘惠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梓铭,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72442282R。法定代表人:谢德祥,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谢德祥,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张菊花,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谢德祥、张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谢德祥、张菊花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谢德祥、张菊花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万年青支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人民陪审员 杨建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