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洪敏、威海市迅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肖洪敏(身份证号码2321021973********),汉族,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市迅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XDRU6G),住所地威海经区香港路38路3楼南。法定代表人:XX吉,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明华(身份证号码3710821978********),汉族,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7]第101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7]第10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