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萍、朱忠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朱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萍,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朱忠民,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特2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忠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忠民收入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