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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范敏与范维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敏,范维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范敏,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范维剑,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范敏与被执行人范维剑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5050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