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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金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春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友,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金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金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兵审判员  丁明霞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