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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鲁福根、鲁璟等与徐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福根,鲁璟,顾嘉雯,徐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5525号原告:鲁福根,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鲁璟(兼原告顾嘉雯的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顾嘉雯,女,2007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龙,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健,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鲁璟、鲁福根、顾嘉雯诉被告徐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鲁璟、鲁福根、顾嘉雯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璟、鲁福根、顾嘉雯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鲁璟、鲁福根、顾嘉雯负担。审判员  梅松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