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万智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91号罪犯万智慧,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赣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智慧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民事赔偿款179238.42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该院又以(2011)赣监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345号、(2015)洪刑执字第2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监狱代表杜某、胡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俊、易星涛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万智慧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智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万智慧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智慧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