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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汪双喜与徐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双喜,徐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525号原告:汪双喜,女,1934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伦辉,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鹏,男,1985年出生,汉族,职工,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宏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双喜与被告徐鹏赠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汪双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双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双喜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