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8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萍与被告鲍守明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萍,鲍守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8民初103号原告:姜萍,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亚布力亚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鲍守明,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亚布力亚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原告姜萍与被告鲍守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姜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萍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计2939元,由姜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金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