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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超、王聖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超,王聖发,陈文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超,男,满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聖发,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文停,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主要负责人:王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超因与被申请人王聖发、陈文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超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视频资料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王文停在事发前与王聖发一起饮酒,王文停属醉酒驾驶,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聖发与王文停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王聖发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原审以王聖发无过错为由,判决其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原审中王聖发并未提出反诉请求,原审判令马超返还王聖发95000元系超诉求判决。马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在再审审查中,马超提供了一份视频资料,证实陈文停系醉酒驾驶,经阅卷审查,该视频资料系马超一方自行录制,结合视频资料和庭审笔录,能够证实陈文停驾驶王聖发的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造成了本案事故,在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和马超在原审的起诉书中,均没有涉及醉酒驾驶的内容,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马超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对涉案事故已进行了认定,且原审已判令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和事故责任人陈文停对马超的损失予以赔偿,马超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聖发与陈文停之间存在帮工关系,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故马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三)王聖发在本案事故中无过错,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审判令人民财险平顶山分公司和陈文停赔偿马超各项损失的同时,对王聖发先期垫付的款项一并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故马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马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红彦审判员  楚军荣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