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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舒东勇与陈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东勇,陈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790号原告:舒东勇,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福东,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舒东勇诉被告陈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立案。原告舒东勇以与被告陈福东已达成庭前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东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福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东勇撤回对被告陈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东勇负担。审判长 詹  敏  志审判员 符  康  富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