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第8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铁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铁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第8164号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高臣,职务:总经理。被告:王铁党,男,住址: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铁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沈阳信恒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