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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汉才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汉才,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汉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吴汉才拿1把砍骨刀窜至市场内被害人李某的“老三卤水店”,对着推拉门乱砍。接着吴汉才返回自己小卖部内拿出1把铁锤来到市场内被害人吴某1的店铺砸该店的拉闸门,村干部吴某4闻讯也赶到场劝阻制止。吴汉才不听劝说继续持铁锤砸门,辱骂吴某1并用铁锤砸中吴某4的手部,砸破一扇门板。吴汉才还拿起门口的1支晾衣叉要穿过门缝冲进门内打人时,晾衣叉被吴某2抢去。后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吴汉才带回审查。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吴汉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汉才辩称其只砸掉物品,没有伤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4时多,被告人吴汉才在惠来县东陇镇四凤村后堀村市场门口自己经营的小卖部拿出1把砍骨刀窜至市场内被害人李某的“老三烧腊卤水店”,见该店大门关着,吴汉才就手持砍骨刀对着推拉门乱砍。砍了一会儿,吴就将刀放在该店门口,返回自己小卖部内拿出1把铁锤继续砸门,见无人反应,于是吴汉才来到市场内被害人吴某1的店铺,见该大门也关着,吴就手持铁锤砸该店的拉闸门,在店内的吴某1及其儿子吴某2等人见状便堵住大门并劝说吴汉才,村干部吴某4闻讯也赶到场劝阻制止。但吴汉才不听劝说继续持铁锤砸门,辱骂吴某1等人,并用铁锤砸中吴某4的手部。砸破一扇门板后,吴汉才将铁锤伸进门内砸中吴某1、吴某2,后该铁锤被吴某1夺去。吴汉才再拿起门口的1支晾衣叉要穿过门缝冲进门内打人时,晾衣叉被吴某2抢去。后吴汉才被吴某1及其2个儿子等人合力控制住,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民警及时到场将吴汉才带回审查。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损坏的铁管铁板全封推拉门4扇,价值人民币1488元;吴某1被损坏的南海金龙牌镀锌铁拉闸门1扇,价值人民币1090元。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吴某2的伤势程度属轻微伤,吴某4的伤势程度未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证实,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该所接“110”指令称在东陇镇四凤村后堀村市场吴汉才持械正在砸打吴某1家的拉闸门,该所即派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吴汉才带回审查。3.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吴陈述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他在家二楼睡觉时听到楼下有人在砸门的声音,就通过窗查看,发现吴汉才手持1把砍骨刀在砸其家对面“老三卤水店”的铁门,并重复说:“老三,你起来开门,要砍死你!”大约砸半个钟头后,吴汉才将砍骨刀放在“老三烧腊卤水店”门口,然后持铁锤走到其家门口,砸他家的拉闸门,他立即走到一楼堵住大门,并隔着门对吴汉才进行劝说,他儿子及妻子也到楼下劝说吴汉才,但吴汉才对他们一直叫骂。大约砸半个钟左右,他家拉闸门的一页被砸开,吴汉才通过被砸开的门缝用铁锤砸打他的身体,后铁锤被他抢走,右手腕在抢吴汉才的铁锤时被铁锤打伤。接着,吴汉才拿起1支晾衣叉再次要冲进他家里殴打他们,被他与两个儿子吴某2、吴某3合力控制住,并用绳子绑起来。后派出所同志到场,将吴汉才带走。他家的拉闸门有3扇被吴汉才砸坏,其他几扇也有被铁锤砸过的痕迹。4.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吴陈述2017年6月5日5时许,他们一家在睡觉,听到有人在砸对面店铺的铁门,过一会儿又来砸他家的铁门,他父亲下楼去看,就听到父亲与隔壁的吴汉才在说话,并听到吴汉才一直在门口叫骂,称要砍死他们一家。于是他下楼来,见其父亲在门后顶住门。后吴汉才将他家的一扇铁门砸破,并将铁锤伸到门内砸他们,他用手去挡了一下,右手背被砸伤,铁锤被其父亲抢去,吴汉才又拿1个晾衣叉捅进来,被他抢掉。当吴汉才从被砸的地方推进来时,他与其哥吴某3及父亲将吴汉才按倒在地上,并用绳子将其绑住。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李陈述2017年6月5日4时38分,他在其“老三烧腊卤水店”二楼睡觉时听到有人在敲打其店的铁门,就去查看监控,发现吴汉才赤裸上身,手持1把砍骨刀来来回回在敲打其店一楼的铁门。至5时10分左右,吴汉才拿了1把铁锤来砸打其店的铁门,因他家的铁门比较坚固,故没有去理他。至5时17分,吴汉才就持铁锤去砸吴某1家的铁门,他见吴汉才没有继续砸他家的铁门就回房间睡觉。6.证人吴某3的证言。吴证实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他在家睡觉,突然听到有人在砸他家大门的声音,他起身走到大门边,见其父亲与其胞弟正在堵住大门,他过去帮忙,并打电话报警。铁门被吴汉才砸坏并被拉开,吴汉才手持铁锤冲进来,其弟用手去挡,其父亲将吴汉才的铁锤抢走。吴汉才又去拿了1支晾衣叉来捅他们,被其弟抢走。后他们父子3人合力将吴汉才控制住,并用绳子绑起来,等警方处理的经过。7.证人吴某4的证言。吴系后堀村村干部,其证实2017年6月5日5时多,他老婆接到电话,称有人在砸打其哥吴某1家的拉闸门,于是他即时赶到现场,发现是吴汉才在砸打其哥的大门,他上前劝阻,被吴汉才辱骂,并用铁锤要来打他,他一边躲闪一边用手阻挡,右手的手指被擦伤。接着吴汉才又去砸打其哥的拉闸门,直至将大门砸开一条缝隙,吴汉才用铁锤捅进大门,被其哥抢掉。后吴汉才被其哥父子几人合力控制住,并用绳子捆绑起来的经过。8.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汉才的作案工具砍骨刀1把、铁锤1把、晾衣叉1根。9.鉴定意见。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损坏的铁管铁板全封推拉门4扇,价值人民币1488元;吴某1被损坏的南海金龙牌镀锌铁拉闸门1扇,价值人民币1090元。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吴某2的伤势程度属轻微伤,吴某4的伤势程度未构成轻微伤。10.“老三烧腊卤水店”门口的视频监控截图。11.毒品检测报告书。经检测,被告人吴汉才的尿液中含有毒品成分。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13.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汉才于1971年5月16日出生。14.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吴汉才系中国共产党四凤村党支部党员。15.被告人吴汉才的供述。吴供述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他因心情不好,就从店铺拿了1把砍骨刀到市场里的老三卤水店门口砸其铁门,并叫“老三”下来,但没有人回应,砍了一会儿后,就将刀放在卤水店门口,然后回到其店中拿来1把铁锤再来对卤水店铁门砸了几下,并在卤水店门口拉了一泡尿。后他拿铁锤到对面吴某1的店铺门口砸铁门,并叫吴某1开门,在砸的过程,村干部吴某4有来制止他,但他不听,继续砸门,将铁门砸破后,他用铁锤伸进去打门后的人,被对方抢去,他又拿1支晾衣叉捅进去,也被抢掉,接着吴某1及其二个儿子将其抓住并用绳子将其捆绑。后派出所同志到场将其带回审查。被告人吴汉才辩称其只砸掉物品,没有伤人。经查,被告人吴汉才于2017年6月5日4时多拿1把砍骨刀对市场内被害人李某的“老三烧腊卤水店”的推拉门乱砍后,持铁锤对被害人吴某1的店铺的拉闸门乱砸,砸破一扇门板后,吴汉才将铁锤伸进门内砸中吴某1、吴某2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汉才无视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汉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骨刀1把、铁锤1把、晾衣叉1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志强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