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晨与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晨,冯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1243号原告:梁晨,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冯平,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梁晨与被告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晨,被告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回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康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押金5,500元;宽带合约费用1,224元(按每月136元计算);2.判决被告赔偿因诉讼导致的往返法院费用2,000元(以实际金额计算),误工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原告,租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租金每月5,500元。2017年2月21日,原告的宽带套餐到期,在电话征求被告的房屋是否出租时,被告表示愿意继续出租,宽带重新签约续费合约1年,每月费用136元。在当天下午微信沟通中被告知系争房屋已经在房产中介挂牌出售。2017年5月2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微信确认,被告意向还是出租。2017年5月5日见面后,被告表示愿意短租,等房屋出售后原告需搬离。原告考虑后决定搬离,并于2017年5月23日开始搬离所有东西。5月25日,原告通知被告房屋已经清空,卫生打扫完毕,并告知被告退回租房押金5,500元,被告声称需要把房间恢复到出租时的状态才可以退还。被告出租的是毛坯房,原告因生活(工作)需要,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进行房屋装修。在诉争合同里,并未约定搬离时需要恢复原状。被告据退房屋押金属于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冯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上面的字非被告本人所签。原、被告确实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租期为三年,第一年租金5,500元,后来每年月租金上涨100元左右。原告承租系争房屋后对房屋做了隔断,加了隔层,改变了房屋结构,同时房屋内现在还有许多垃圾,厨房内的台板、地板都是烂的,原告应当恢复原状。宽带可以随着申请人移机的,所以不同意支付原告宽带合约费。原告的公司在上海,原告来上海是为了履行公务,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使用,租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租金为每月5,500元,原告另向被告支付了押金5,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交付了房屋(毛坯状态),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系争房屋内加了隔层及隔断,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租期内,被告曾微信询问原告“你现在还在周浦吗?”,原告回答“每个月来几天吧”“应付工商税务的事情”。2017年5月25日,被告微信联系原告称“如您不能在5月31号前完成交接和水电煤登记及房屋恢复,一切后果您负法律责任。所以还请您在百忙之中安排时间交接您租期即将于本月31号到期的房屋为盼。”,原告回复“如果您和我的租房协议有要求恢复和原来一模一样。我负全部责任。”被告则表示“所谓我的恢复标准,我跟您交流过。所有搭建拆除,清理,所有立面,地板,墙体,天花开洞打眼填埋粉刷。瓷砖敲除,敲除后墙体,地面恢复平整。……”2017年6月2日,原告微信联系被告“冯总,钥匙您还来拿吗?31号通知您,现在都3天了。”被告在庭审中表示,31号当天其去过系争房屋,但是原告未到场,被告也就没有联系他,当时有无约定具体的碰面时间记不清了。2017年6月5日,原告微信被告称“冯总,31号,2号,今天,已经通知您3次了”“您自己配把钥匙吧,我保留着太累了。”被告表示现在系争房屋大门的锁确实由被告予以了更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火车票订单及出租车订单截屏若干以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交通费,同时提交了宽带费账单截屏以证明其支付了2017年4月的宽带费136元。被告则当庭提交了欠费通知书两张,上载明2017年6月,系争房屋欠付电费92.20元,水费77.6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虽不认可在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签名,但对双方存在系争房屋租赁关系以及租期、租金等均予以认可,且被告也未能提供其持有的租赁合同。故对原、被告之间存在系争房屋租赁关系予以确认。现并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就租期届满后房屋装修处理有过约定,即使被告同意原告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也可要求原告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待原告拆除隔层、隔断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租赁押金。原告在微信中称每月会来上海几天“应付工商税务的事情”,因此其提供的火车票订单及出租车订单截屏,不足以证明是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交通费,即使确因本案诉讼而发生该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也无合同或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宽带合约费,原告于租期届满前未达成续租协议时购买了宽带合约,被告对此并无过错,若原告因自身原因不能移机而遭受损失应由原告自负。且原告仅提交了2017年4月的宽带费收据,难以证明其已缴纳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的宽带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宽带合约费用1,224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欠付5月电费92.20元,水费77.60元不持异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康路XXX弄XXX号房屋内增设的隔层及隔断;二、冯平于梁晨拆除房屋增设的隔层、隔断之日返还梁晨租赁押金5,500元;三、梁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冯平支付水费77.60元、电费92.20元;四、驳回梁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1.50元,由梁晨负担41.50元,冯平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