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詹文慧诉被告梁洋、詹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慧,詹文倩,梁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323号原告詹文慧,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文倩,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洋,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文慧与被告梁洋、詹文倩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洋、詹文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梁洋、詹文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原告承担800.00元,退还原告800.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