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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詹文慧诉被告梁洋、詹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慧,詹文倩,梁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323号原告詹文慧,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文倩,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洋,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文慧与被告梁洋、詹文倩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洋、詹文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梁洋、詹文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原告承担800.00元,退还原告800.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