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丁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峰峰。被执行人丁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峰峰。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被执行人丁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8年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保53号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沛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