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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米国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国敬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国敬,男,1956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国敬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国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11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刘湾镇郝庄行政村米寨村米某老宅的院子里查获罂粟650株,经侦查系被告人米国敬所种植,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被告人米国敬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国敬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惩处。被告人米国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11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刘湾镇郝庄行政村米寨村米某老宅的院子里查获罂粟650株,经侦查系被告人米国敬所种植。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被告人米国敬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在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2017)沈司调字34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果对米国敬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无危害,无不良影响,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也表示愿意对米国敬进行监管帮教。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米国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米国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米某、郝某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清点笔录,铲除笔录,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国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米国敬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米国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国敬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樊英杰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