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铁厂、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铁厂,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46号申请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彩,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铁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王金铭,该公司董事长。天津铁厂诉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96386.32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在30996386.32元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物华循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96386.32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兵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