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均、李永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均,李永生,赵福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均,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生,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紫惠,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林,男,1958年9月2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明元,女,1970年9月2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系赵福林之妻,上诉人李均、李永生因与被上诉人赵福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均、李永生以双方达成合意,自愿履行合同,且对履行合同不再有任何异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均、李永生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均、李永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均、李永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均、李永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