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西斗与李会民、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斗,李会民,彭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300号原告李西斗,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现住本县,被告李会民,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本县,被告彭海燕,女,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本县,原告李西斗诉被告李会民、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斗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