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财保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姜振军、李国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振军,李国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77号之一申请人姜振军,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李国华,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赵县。姜振军与李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7)冀0133财保77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李国华驾驶的冀01262**号拖拉机。姜振军已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国华驾驶的冀01262**号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