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佘生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佘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87011406698E。法定代表人李松,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佘生文,女,生于1966年7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佘生文违反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松卫生计生公罚决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生计生公罚决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期间因被执行人佘生文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于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决定适当,行政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佘生文已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生计生公罚决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能元人民陪审员 施克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