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于刘海芳与武陵区百分连锁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芳,武陵区百分连锁商务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153号原告:刘海芳,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武陵区百分连锁商务酒店,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办事处新村社区建设西路玉园小区***号。经营者:严建国,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刘海芳与武陵区百分连锁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刘海芳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海芳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刘海芳负担。审 判 员 肖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