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任国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任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负责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国际,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任国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