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艾志强与尉财、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志强,尉财,艾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艾志强。被执行人:尉财。被执行人:艾红梅。申请执行人艾志强与被执行人尉财、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冀08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