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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金航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赣湘、刘建军、彭浪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航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黄赣湘,刘建军,彭浪璞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343号原告:湖南金航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下摄司铁牛埠码头3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素青,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赣湘,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被告:刘建军,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被告:彭浪璞,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原告湖南金航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赣湘、刘建军、彭浪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台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黄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素青和三位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休庭后,原告以已与被告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航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赣湘、刘建军、彭浪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杨新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