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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陈伟敏、刘晓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陈伟敏,刘晓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054号原告:王玉珍,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敏,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刘晓婷,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王玉珍与陈伟敏、刘晓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玉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王玉珍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