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延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廷春,重庆福羽林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264号原告: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龙洲大道2号3幢2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98295898。法定代表人:张儒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廷春,女,汉族,住重庆市。第三人重庆福羽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14幢3-1,注册号500113008056945。法定代表人:杨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廷春、第三人重庆福羽林广告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原告重庆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