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426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玉,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华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