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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济民、金力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济民,金力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赵济民,男,1955年2月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金力勤,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赵济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44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力勤所有的丽水市山江电力设备厂出资额8000万人民币(100%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