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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虹、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虹,李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031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一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虹,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川,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虹、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小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