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童新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28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684886161法定代表人:岑杰。被执行人:童新勉,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童央斐,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红明,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卢亚素,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杰佳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匡堰镇工业西区(龙舌村)。组织机构代码:14483248-X法定代表人:黄红明。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12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童新勉、童央斐、黄红明、卢亚素、宁波杰佳雯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