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贵海与王志慧、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海,王志慧,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稿)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418号之一申请人孙贵海,男,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申请人王志慧,女,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申请人侯宇(系王志慧配偶),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申请人孙贵海与被申请人王志慧、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黑0523民初14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志慧的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同时将申请人孙贵海提供担保的刘世春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账户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孙贵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冻结申请,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慧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的冻结,同时解除孙贵海提供担保的刘世春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慧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孙贵海提供担保的刘世春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0000元(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红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