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世安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安,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12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世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7)桂06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世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黄世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世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世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世安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小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