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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义乌市朋丽陶瓷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义乌市朋丽陶瓷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桥东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余青。被执行人义乌市朋丽陶瓷制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宏农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李振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朋丽陶瓷制品厂环保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毛志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惠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