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薛文炳、陈耀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炳,陈耀木,王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薛文炳,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耀木,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丽彬,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文炳与被执行人陈耀木、王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文炳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陈耀木、王丽彬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95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