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莫炳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63号被执行人:莫炳文,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莫炳文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莫炳文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95.8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邹利纯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