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县宏业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县宏业耐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负责人裴亚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宋福庆,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宏业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红罗山。法定代表人胡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宏业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